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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砼公司夹砂石原料采购304am永利集团
2021-04-30 08:14:48
admin
2119
一、招标内容
永利app是由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泸州市纳溪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建成全国最大新型环保砂石骨料生产线,拥有三家独立的混凝土搅拌站。我公司就夹砂石原料采购项目进行自主招标,招标人为永利app(下称“招标人”),资金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现对夹砂石原料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项目:永利app夹砂石原料采购。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交货地点:纳溪区大渡口镇群力街(永利app厂内)。
4、供货范围:夹砂石原料。
5、质量要求:投标人保证夹砂石含天然沙量不低于10%,含泥、水、杂质总量小于5%,含泥、水、杂质总量超过5%的按实扣减重量。
二、投标方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车辆及专业技术能力。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4、能开具正式有效的发票。
5、招标人设投标最高限价:70元/吨(到场含票价)。
6、在开标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投标保证金需转入泸州力砼公司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如中标后拒签合同,保证金不退,未中标公司保证金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无息退还。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开户单位:永利app
开户行: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支行
账 号:1457 0120 0000 0813 0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
21
年
05
月
08
日上午
10
时
30
分至
20
21
年
05
月
08
日上午
11
时
0
0
分,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文件递交至永利app会议室。
2、开标时间:
20
21
年
05
月
08
日上午
11
时
00
分。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投标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招标方将及时以官网补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递交投标书的潜在投标人。
四、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投标文件需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2.1 投标报价表。
2.2投标人的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3法人授权委托书。
2.4质量承诺书。
2.5 投标保证金。
2.6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声明。
五、付款方式
月结,结算日期为每月的21日(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乙方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磅单吨位(结算吨位),提供有效的正式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前支付货款.
六、报价表
1、报价书:
序号
规格名称
单位
数量
材料费(元)
运费(元)
综合单价(元)
备注
1
夹砂石
吨
1
¨一票制
¨两票制
备注:
1、上述报价已含运费和税金价、上下车费用、其它杂费等;
2、按每吨进行报价。
3、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一票制只需填综合单价,两票制综合单价为材料费和运费之和。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仅在永利app官网主页(/index.html)上发布。
八、开户信息与联系方式
招标人:永利app
开户行: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支行
账 号:1457 0120 0000 0813 0
地 址:纳溪区大渡口镇群力街
联系 人:肖先生
电 话:19982525905
永利app
2021年04月30日
附件
1
:
投标人承诺函
项目名称:
致:永利app
很荣幸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我代表本公司,再次做以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中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为到场含票价。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复、重新更换,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愿意接受。
5、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
: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省 市 区工商管理局的 (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职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 (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职务: (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年 月 日
(应附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四:合同模板
砂石原料供应合同
需方
:
永利app
(简称甲方)
供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规范砂石原料交易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对砂石交易行为的最新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质量要求、单价和计量方式
1、此次收购夹砂石原料含天然沙量不低于10%;含泥、水、杂质总量不高于5%,且经双方代表就现场抽检样品作为双方确定含泥、水、杂质总量数据,对含泥、水、杂质总量超标的部分按比例所作出扣减后的吨位为实际计量计费吨位(由甲乙双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对乙方送缴超出5%含泥、水、杂质总量的夹砂石原料,甲方收磅人员或指定人员可直接对该批次供应的原料含泥、水、杂质总量进行扣减;乙方不认可的,可到现场对原料含泥、水、杂质总量进行共同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经现场判定天然沙色泽、粗细和含泥量从而影响到甲方后期加工成本增减等因素,确定砂石原料的收购价格为 元/吨(扣除含泥、水、杂质总量后的吨位,该价格为含税到货价),夹砂石原料含天然沙量不低于10%,。
3、计量方式:由甲方指定在甲方或乙方场地按实过磅计量(每车退皮),若双方过磅的差量相差在千分之三范围内,以指定过磅地点的计量吨位扣除3%的含泥量后的吨位为结算吨位;双方过磅的差量超过千分之三,以复磅点的计量吨位扣除超出千分之三的吨位,再扣除3%的含泥量后的吨位为结算吨位。在供货之前,邀请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双方磅秤进行校对为准,在供货期间,若双方发现复磅吨位相差较大,双方都有权让第三方权威机构再次对磅秤进行校对。
二、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原料收购时间:自 年 月 日起。
2、供货数量:不低于 万吨。
3、日供货时间:为保证甲方日常正常生产任务,乙方每日供货时间必须满足甲方生产开机要求,甲方原则上每天生产时间为7:00至22:00,具体时间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4、日供货量与方式:乙方在供货期的供货量必须满足甲方生产需要为前提条件。每日供货量不少于甲方的生产需求量,供货时乙方的车辆应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原料堆放以优先满足甲方生产为条件,将原料优先投放在甲方生产投料口(乙方已甲方生产原料口位置),以保证甲方正常生产,供货量超出生产需求的原料堆放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派专人协助管理车辆,若因乙方车辆不听指挥或运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生产断料、设备空转或停机的损失由乙承担。
5、交货地点在纳溪区大渡口镇永利app厂内甲方指定地点,运输与运输途中所有的安全责任、风险由乙方负责。
6、付款方式:按月支付,结算日期为每月的21日(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乙方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磅单吨位(结算吨位),提供有效的正式发票(含资源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次月15日之前支付货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方不按时支付材料款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提供的标的物因被政府确认违规开采砂石;
5、乙方未按时足量提供货源不能满足甲方的生产需要,或所供货物不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材料款的,甲方按未付货款的总金额,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必须继续按甲方要求保证供应。
2、乙方因提供的标的物属违规开采砂石,受到政府罚没处分的,甲方对未付款的部分砂石原料款项不予支付,转交政府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切实遵守和切实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约定,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中所称的损失均是指包括但不仅限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利息、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
五、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暂定合同有效期为 年,即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若届时双方合意,可继续合作。
七、附则
1、本合同所记载的甲、乙双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是甲、乙双方接收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资料、文件、文书(含诉讼法律文书)的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无论是否签收、接收均视为有效送达。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经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下方无正文。
甲方:永利app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支行
账号:
1457 0120 0000 0813 0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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